住建部發布《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文章出處:未知 人氣:發表時間:2021-02-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 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2016-2020 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 標的建議》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 作。
第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3 個級別。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完善綠色建筑標識制度,指導監督地方綠色建筑標識工作,認定三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筑標識工作,認定二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組織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 標識授予工作。
第六條 綠色建筑三星級標識認定統一采用國家標準, 二星級、一星級標識認定可采用國家標準或與國家標準相對應的地方標準。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 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既有 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
第七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可細化國家標準要求,補充國家標準中創新項的開 放性條款,不應調整國家標準評價要素和指標權重。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九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遵循自愿原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 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 共同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相關國家標準或相 應的地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 以下內容:(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 視頻等技術文件; (五)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第十三條 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應由省級住房和城鄉 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推薦,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星級和 一星級綠色建筑推薦規則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申報推薦綠色建 筑標識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形式審查后,應組 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筑性能,確 定綠色建筑等級。對于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審查結束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門 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 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 7 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的署名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并處 理異議。
第十七條 對于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印發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編號由地區編號、星級、 建筑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序號組成,中間用“-”連 接。地區編號按照行政區劃排序,從北京 01 編號到新疆 31,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編號 32。建筑類型代號分別為公共建筑 P、 住宅建筑 R、工業建筑 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北京 2020 年認定的第 1 個 3 星級公共建筑項目,證書編號為 NO.01-3-P-2020-1。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立完善綠色建筑 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應通過系統申報、推薦、審查。省級和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依據管理 權限登錄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并開展綠色建筑標識 認定工作,不通過系統認定的二星級、一星級項目應及時將 認定信息上報至系統。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筑標識 認定工作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一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 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 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 2 年:(一) 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 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 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 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 標牌和證書:(一) 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 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采用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的地方標準開展認定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將責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將通報批評并撤銷以 該地方標準認定的全部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五條 參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回避與自己有連帶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從專家庫中 清除。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 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 知》(建科〔2007〕206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 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 7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 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15〕53 號)、《住房城鄉建 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17〕238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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